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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漏油摔伤邻居是否应该赔偿
发表时间:2013-01-05 浏览次数:276

案情:

晓舟和张阿姨是住对门的邻居,平时低头不见抬头见,见面也能点个头问个好,只是好景不长,张阿姨倒出来的一袋垃圾却将两家搅成了仇人。

今年6月底的一天,晓舟出门的时候,不慎滑了一跤摔倒在地,这下出门不成反而进了医院。晓舟认为是张阿姨家门的油水混合物致使她滑倒受伤的。那天早上六七点的时候,张阿姨发现放在家门口的垃圾袋破裂漏油,而后就泼水扫地,使油水混合物扩散,导致楼梯湿滑,整个楼道都是油水混合物。因此,晓舟向张阿姨提出要求她对自己本起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阿姨当然不同意,两家就闹僵了。双方协商无果之后,晓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阿姨赔偿其各项损失9000余元。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张阿姨赔偿晓舟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2000元。

法院认为:

医保报销不影响药费索赔

法院认为,晓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保证自身的安全,其明知地面有水,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自身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张阿姨泼水扫地主观上没有恶意,但客观上导致油水混合物扩散,使楼道处于不安全状态,导致晓舟下楼时不慎摔倒受伤,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晓舟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晓舟主张的交通费未提交确切的证据,根据晓舟的就医情况酌情予以考虑。对张阿姨提出晓舟要求赔偿的部分医药费收据系医保支付,应予扣除的意见,法院指出,因医保账户内医疗费的使用权属晓舟所有,因此不应予以扣除。

据此,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过错情况,认为张阿姨应赔偿晓舟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2000元。

相关法律知识: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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