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个月,陈某和朋友在杭州道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席间陈某与其他顾客发生口角,两人大打出手。陈某向对方面部打了一重拳,对方的鼻骨受伤,事后对于打架伤人事件,陈某被公安机关处以5日拘留,罚款500元。目前受害人要求陈某支付医药费与误工费,但是陈某认为自己已被公安机关实施了治安处罚,就不该再进行赔偿。
律师说法:
治安管理处罚是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所进行的法律制裁,遭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论公安机关是否已经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都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陈某需要向对方支付赔偿费用。
相关法律知识: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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