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腹部损伤评定标准
发表时间:201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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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
二级 | 1.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
三级 |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 |
四级 | 1.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
五级 |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 |
六级 | 1.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
七级 | 1.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
八级 |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
2.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 |
九级 |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
2.脾切除; | |
3.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 |
十级 |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
2.脾破裂修补; | |
3.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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