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他人名誉应如何赔偿?
被人认为跟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到处宣扬,败坏该人的名声,还天天打电话发短信辱骂,其丈夫也曾到处向人宣扬、编造说自己跟这个和那个有这种关系,搞得我心理上受到很大打击,自己不是那种人,而且还未成家,对将来找对象也有影响,因此想请求律师帮忙,像这种情况我能否起诉他人?要求赔付一定的精神和名誉损失?
律师解答:
保留相关证据可以起诉对方诽谤。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因此,除了我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重视这项权利的保护之外,民法通则第101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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