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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与立法完善
发表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167

1890年美国两位著名法学家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律评论》第4期上发表了著名的《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从此揭开了隐私权法学研究、立法和司法的新篇章。一百多年来,隐私权法律问题成为法学界和司法界共同关注和探讨的热点话题。隐私权作为一种国际人权,已经得到《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主要国际人权文件的确认与保护,也已经成为一种国际社会和各国法律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现有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远远满足不了公民隐私权请求权的法律保护,隐私权法律保护大大滞后。正如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指出的:人们在精神方面受到的痛苦和忧伤远远大于人们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受到的身体损害的痛苦。” 因此,加强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探讨和完善已刻不容缓。

一、隐私权的概念及性质。

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隐私是一种秘密,这种秘密是一种客观存在,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维护自己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的意识。

居于对隐私内容的认识,笔者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安宁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晓、搜集、刺探、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生活、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私人生活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性生活、婚外恋和婚外性生活;个人信息又称个人情报资料、个人资讯,如姓名、身高、电话号码、肖像等;个人领域,又称个人空间,是指个人的隐密范围,如日记本、通信等。隐私权专属于自然人,具有秘密性和综合性等特点。

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概述

1、宪法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文:①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一规定为后来其他部门法和特别法规定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以及为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留下了广阔的空间。②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是宪法对隐私权中的私生活安宁的直接确认与保护。③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这一条文已间接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规定为可减克的权利,即执法部门可依法定程序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加以限制,这与国际公约的规定是相一致的。

2、刑法的有关规定。

①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②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③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实施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④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⑤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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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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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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