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如何索赔
发表时间:201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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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并不是说被监护人的财产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得私自处理,但也有例外条件,就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除外。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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