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生胎儿的损害赔偿问题
发表时间:2015-03-31
浏览次数:504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亦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据此,不法侵害他人致死,如果死者生前对于第三人负有抚养义务,则加害人对该第三人负必要生活费的赔偿义务,就是因为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生命权时,同时侵害了该被抚养人的抚养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为保护未出生胎儿的利益也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如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在遗产分割时,要为胎儿保留其应有的份额;若是死胎,已为其保留的份额也要按法定继承顺序来进行。我国《民法通则》虽没有明文规定对胎儿抚养权利的保护,但从我国民法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来看,对胎儿的这种抚养权利同样应予保护。
我国在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了胎儿享有继承的权利。一般而言,胎儿作为权利主体是不存在的,但由于其已具备了若干生命的条件,围绕人身权而存在的先期人身利益如继承、不受侵害等是客观存在的,因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未出生胎儿的损害赔偿问题”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