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喝彩的同命同价赔偿原则
发表时间:201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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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须质疑,这次侵权责任法带给我们最大的震撼当属“同命同价原则的确定”。《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不时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故事、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部法律对“同命同价”的最终确定,将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但是该条文留了个“尾巴”,即该条中“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前用了“可以”之词,这样,它体现了这种规定不是太强硬。因为,“可以”在法律条文中表示的是不确定术语。所以,将“可以”改为确定意思的“应当”会好些。
有关专家表示,这一新增条款,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展现的则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律咖网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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