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发表时间:201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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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给旅游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经营者应当给予五千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旅游者的;
(二)搜查旅游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物品的;
(三)限制旅游者人身自由的;
(四)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严重精神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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