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3下午,苏州市某小学(非私立小学)四年级(二)班上体育活动课,体育老师李某临时有事,让学生自由练习踢足球,学生王某(10岁)不小心将球踢到张某(9岁)右胸部,张某当时喊胸部疼痛,此时正好体育老师李某回来,他示意张某下场回家休息。8月15日上午,张某上课时突然吐血,学校赶紧将其送回家,因下午继续吐血不止,张某父母将其送入医院治疗,其后又断断续续几次入院治疗,医疗诊断为"右下肺支气管出血",并施行右下肺切除手术。之后,因医疗费用支付问题张某父母与学校产生纠纷,张某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所在小学及王某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审理中,经法医鉴定,张某右肺出血与右胸外伤有关,伤残程度为八级。
二、审理中的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如何处理?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该小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王某的监护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其理由是:学校对于在校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有监护责任。本案由于学校存在管理、监护不周等疏忽,致使张某受到伤害,推定学校具有过错。而王某作为真正的加害人,其亦有一定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学校与王某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对学校与王某监护人都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与在校学生是一种委托监护关系,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人身受到损害,说明学校监护不力,学校与王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该小学中只需作出适当补偿即可。理由是:学校与王某监护人均无过错,体育活动本来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只是由于体育老师在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的失误,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对张某作出一定补偿。
第四种观点认为:对学校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王某的监护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学校与王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对张某损害赔偿责任。
三、学理分析
校园内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司法实践经常遇到。要正确处理本案,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从理论上澄清以下问题:
(一)学校与学生是否是监护关系
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存在着三个法律关系,一是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二是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家长之间的关系,三是未成年学生与其家长之间的关系。其中第一个法律关系是最值得探讨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学校(非私立学校)与未成年在校学生并不是监护关系,将监护概念引入学校对学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中,将带来种种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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