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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之探见
发表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163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侵权现象已越来越多。对于侵权者责任的追究以因果关系的认定为前提,而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相对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我们不能按照传统侵权行为因果关系认定的方式来认定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我国关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尚不完善,我们必须坚持对环境侵权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理论,同时,必须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侵权案件,确定和适用与之相应的不同的因果关系认定方法。

关键词: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

在传统侵权理论中,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①从这一定义我们可得出,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须具备以下几大要件:(1)有损害存在——损害要件;(2)损害系被控行为的所致——因果关系要件;(3)加害行为违法——违法性要件;(4)行为人有过失——过失要件;(5)加害人有责任能力——责任能力要件。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司法能力的提高,侵权行为的损害要件、违法性要件、过失要件、责任能力要件的认定都悦来月明确,但唯独因果关系要件非但没有简化,而且随着社会的向前推进,因果关系的认定日趋复杂。

在普通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负有证明因果关系成立的证明责任,若其不能举证使法官确信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将要承担法官不利判断的风险。在20 世纪中期以前,与普通侵权的受害人一样,环境侵权的受害人需要承担因果关系成立的证明责任。但是,自20世纪中期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对环境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行推定法则,以减轻受害人的证明责任。究其原因,主要是基于环境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原因即环境加害行为往往极为复杂;结果即环境损害往往极为严重;相关取证极为困难。

这些特点决定了受害人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极端困难性。若要求环境侵权的受害人和普通侵权的受害人一样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由于受害人往往不能证明这一责任构成要件,则绝大多数的受害人将不能得到赔偿,从而也使无过失责任原则形同虚设。因此,为维护法律的正义价值和提高诉讼效率,我们需要对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实行推定。

一、国外关于因果关系推定的学说

如前所述,由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特殊性,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对环境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行推定法则,由此,产生了推定因果关系存在的多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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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5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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