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人身损害 > 侵权损害赔偿 > 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 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中相关机构的赔偿责任
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中相关机构的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52

[案情]

  近来,杭州出现一起“一美元的个人信用官司”,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大众的关注。2003年9月24日,沈某按照银行的催款单,提前一天归还了其在工行国际牡丹卡(visa国际组织成员卡)上的透支款14美分。但一个月后,工行杭州市羊坝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给沈某寄送的对账单表明,其是在银行规定的欠款归还日期9月25日之后的26日方才归还其透支款的,并因此认定其恶意透支,扣罚沈某滞纳金1美元。沈某事后与工行联系,工行承认系自身记账工作存在错误,并退还了误扣的1美元。但沈某认为,工行的这一行为已经给自身造成了错误的不良信用记录。作为补救措施,沈某要求工行向visa国际组织总部及visa组织各中国区域会员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6家银行)做出书面的更正、道歉启示。除此之外,沈某还依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52条规定,要求工行另行支付1美元,以作为侵害其信用的赔偿。经审理,一审(2005年4月)、二审(2005年7月)法院均以工行已经更正错误信息,并已退还多收的1美元,而沈某未能证明此项错误记录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害,且其要求工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少可操作性为由,驳回了沈某的诉讼请求。[1]

  [评析]

  本案因为涉及到当前我国正在建设的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建设,故而备受各方关注,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所谓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是指,由专门的个人信用信息征信机构收集有关当事人的信用信息,并传播给其他社会主体,如此,在信用交易双方之间起到信息沟通的作用,促进信用交易的透明化和安全。[2]1999年,上海市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地方性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200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全国各商业银行建成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这一数据库目前已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3.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人数约为3500万人。到2005年底,收录个人信贷余额2.2万亿元,约占全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97.5%。[3]与此相配套,200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第一部全国性个人征信法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如此,个人以往在某银行或机构所形成的个人信用记录将成为其以后获得授信的重要依据,存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势必影响其以后获得授信的机会。个人信用记录也就因此成为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信用值千金”。

  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的建立对于保障信用交易的安全自然具有重要意义,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因为个人信用信息的记录、收集、传播等环节都是由有关机构来完成的,当事人缺少参与,那么,在个人信用信息的利用过程中,如何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有关机构的不当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以及在有关机构存在错误行为时,如何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等问题,都是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上述案例虽然争议标的不大,只有1美元,但其反映出了在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过程中,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如何定性有关征信机构的不当行为,以及如何对当事人实施救济等一系列复杂问题。由于我国个人征信体系还处于初建阶段,这些问题,实践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答案。也正因为此,杭州出现的这一案例成为了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因此,本文拟借助各国个人征信体系实践以及我国现有的相关作法,结合个人征信的理论基础,围绕着上述案例,就上述几个当前大家关心的问题予以分析和解释,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运行实况简介

  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结构和运作方式,但大致而言,其基本规则是一致的,即由专门的个人信用信息征信机构从金融、贸易、公用事业等单位收集有关个人的信用记录,而在符合特定目的的情况下,允许有关单位查询个人的过往个人信用记录。具体程序,我们简要介绍如下: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中相关机构的赔偿责任”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4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