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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在辖区内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字样以及“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的横幅,郑州市民李东照、任诚宇认为横幅侵犯名誉权,于4月15日向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诉求龙港公安分局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高新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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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湖北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因受贿获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在尹冬桂被双规直至审判期间,当地一家报纸把尹冬桂比喻为“女张二江”,对她在任职期间的生活作风问题进行了“渲染”。受贿案一审宣判不久,尹冬桂就委托其丈夫对某报提起了名誉权诉讼,最近,襄樊市襄城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后,判处该报赔偿尹冬桂精神抚慰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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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同年7月26日被告张学民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当天下午原告张海涛被派出所传讯,后张海涛被放回。原告张海涛于1998年8月19日以其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审判] 垦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两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原告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张海涛的诉讼请求。 [评析] 这是一起名誉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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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错认犯罪嫌疑人构成名誉侵权吗
辩称,到公安机关报案,如实地提供破案线索是正当合法的,没有任何侮辱、诽谤吴某的行为,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控告。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有错的,也不应视为诬告。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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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照片被前男友放进“qq空间”相册里,还和其他男女裸照放在了一起,这让女教师杨佳(化名)气愤不已。她以名誉侵权将前男友告到法院,索赔精神抚慰金3万元。全国首例“qq空间”侵犯名誉权案由此展开—— 网上惊见:女友图片 混杂裸照 20岁出头的杨佳(化名)是一名漂亮的女教师。一次偶然的机会,她结识了企业老板张伟(化名),不久,两人相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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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诬告雇员偷吃构成名誉侵权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从中可以看出,名誉权的保护并没有身份的限制。彭某、杨某虽为雇员,但同样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权利。侵犯名誉权的构成,并不因雇员这一特定关系而消除。而且,海鲜城在客观方面确已实施侮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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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原告名誉权受损 一般来讲,侵害他人名誉权需有侮辱、诽谤的行为或泄露、宣扬他人受法律保护的隐私的行为作为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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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战斗英雄董存瑞妹妹董存梅的名字频繁出现在媒体上,因为《大众电影》杂志发表的一篇文章、央视的一档节目以及导演郭维,都对董存瑞炸碉堡的事迹公开表示怀疑,董存梅便一纸诉状将《大众电影》杂志、中央电视台和郭维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公开致歉并索赔10万元。 据悉,5月25日,本案将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董存梅说,哥哥的事迹是有历史证人的,对她和家人的影响很大,她要在有生之年说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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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家惠,女,1901年 12月 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代理人:何世方、兰波,四川省成都市西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故事》杂志社。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负责人:邓德元,该杂志主编。 委托代理人:郑石,广东省珠海市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远林,湖北省群众艺术馆副馆长。 原告彭家惠因与被告《中国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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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诽谤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方式
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款(二)项、第八条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礼贤、武桂芬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鲁光明精神抚慰金2000元并向原告鲁光明书面赔礼道歉。 【争议焦点】 本案中两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法理评析】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属于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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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报案称偷盗是否侵犯名誉权
2000年12月20日,被告以(政)字(2000)20号文对王红迎,胡立进行处理,根据厂规对二厂经济罚款1600元。 开封化学试剂总厂如意醋精分厂以全体职工名义向龙亭公安分局报案称二人盗窃是否侵犯了二人的名誉权呢?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在没有确定二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下称二人盗窃是不应该的,且这一事实已经在一定范围内传开,对二原告的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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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冒名替人登征婚广告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男的行为构成侵害姓名权,因为他假冒辛女的姓名刊登征婚广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男的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因为他的目的是戏弄辛女,使她的威信受到损害。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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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虚假暗示与不当评论可侵犯名誉权
供了一份三合板不是天然红榉三合板的鉴定报告。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是一种传播(暗示)虚假事实的行为,同时又发表了不利于他人名誉的不当评论,已构成了对余某的名誉侵权。对于鉴定报告,因与被上诉人现在经营的三合板质量是否合格及本案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没有关联,综合全案情况认定该证据对本案要件事实不具有证明力,不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处理。 审判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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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内容严重失实的所谓《公布漳平无耻小吃店》诋毁原告文章,原告的名誉受到严重污损,生意持续下降,经济损失惨重。《菁华论坛》系被告林某创办的网站,相关管理应由其自行负责,被告理应对该网站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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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该寻人启事是否侵权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首先,花蕾中英文幼儿学校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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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菲(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张乐奕(以下简称姓名)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一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菲 被告:张乐奕 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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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被告妇幼保健医院在向原告王女士提供孕产期诊断服务的过程中,擅自将王女士的电话号码提供给他人,是一种故意侵犯她人隐私的行为,造成损害依法应予赔偿。遂判决被告妇幼保健医院赔偿原告王女士合理医疗费1923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理评析: 法院这样判决是正确的。 国务院《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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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是某中学的送治行为及某医院的接受、诊治行为是否侵犯了陈某的名誉权。 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仅有分裂样人格障碍,而被告错误地认为其有“精神分裂症”,将其长期关闭在精神病科进行关闭性治疗长达近3年,致使其不能正常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被强制服用用于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造成他人认为其患有“精神病”,由此应认定陈某人生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和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损害结果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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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名誉侵权证据由谁提供
不同意江南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江南要求孟小梅承担侵权责任,但孟小梅对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予以否认,江南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孟小梅存在侵权行为,江南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据此,于2007年10月判决:驳回原告江南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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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从本案看名誉侵权纠纷案的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的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苏凯停止对原告苏伟的侵害,书面向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苏伟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苏凯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显失公正为由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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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7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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