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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满街贴布告斥女骗婚被判赔付精神损害费
发表时间:2013-08-07 浏览次数:485

女方悔婚,男方贴报,双方都担责。日前,江西省一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及被告李某某反诉原告刘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李某某返还刘琦彩礼款人民币33000元,原告刘某给付被告李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计人民币3000元,并立即停止张贴通告侵害。

2010年6月,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两人相处融洽,遂同意结婚。原告刘某就按照农村习俗给了李某某父母彩礼礼金42000元。随后,刘某与李某某就按照农村风俗办了结婚酒席。2010年10月,双方父母商量好,双方要签订了一份新婚协议,内容是约束双方不得悔婚。两位新人在双方父母及媒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这份协议。但是好景不长,相处不到半年,刘某和李某某就经常吵架,李某某就以外出打工为由出走不归家,原告刘琦多次寻找也未果,刘某认为李某某此举是悔约的行为,要求李某某退回彩礼钱,李某某及其父母未有理睬。刘某气愤不已,在崇仁县的大街小巷到处张贴“民事诉状骗婚紧急通告案”,并附上被告李某某的照片,被告李某某一直没有回应。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某返还彩礼钱,而被告李某某则不肯退还,并要求原告刘某对贴字报行为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应遵循自愿原则,一方不得借婚姻向对方索要财物。被告李某某得到原告刘某彩礼款42000元,依法应当酌情返还,以33000元为宜。原告主张的见面礼、三金首饰及分发给李某某亲朋好友的打发钱等,考虑李丽兰与刘琦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且返还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刘某在本县城辖区内到处张贴“大字报”,还附上李某某照片,指名道姓谴责李某某借婚姻骗钱的行为,给李某某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及精神伤害,故刘某应当给予李某某当的精神损害赔偿,以3000元为宜,并应立即停止张贴通告侵害。故作出上述判决。若有其他关于婚姻法律咨询的问题,请关注qq在线法律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法律在线咨询一对一服务,助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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