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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之确定
发表时间:2012-06-16 浏览次数:313

裁判要旨

准确界定倒签提单的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公平保护双方当事人之合法权益,乃海事司法的题中之意,本案法官的判理及其裁决结论对正确确定该类案件的赔偿范围有所助益。

案情

2003年2月18日,原告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化公司)与顺德市德骏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德骏公司)签订第03ac03号销售合同,约定后者向原告购买2万吨热卷钢,每吨4165元,总价8330万元,2003年4月30日之前装运。

2月13日,原告与美国的三东贸易公司(下称三东公司)签订合同一份,记载:由三东公司将2万吨热卷钢卖与原告,价格条件cfr fo cqd黄埔,总价807万美元,装运期限2003年4月30日之前。

“汉金玫瑰”轮系马来西亚国际航运公司(下称马航公司)所有的集装箱船,期租给前进散运公司,船长爱德加多·班路塔受雇于马航公司。涉案航次系泛洋航运有限公司(下称泛洋公司)从前进散运公司期租来从事运输。船长向百威船务代理公司(下称百威公司)授权代表船长签发提单,百威公司又授权泛散公司代表其签发提单。

经船长爱德加多·班路塔和代理山温·埃里森签名确认的装卸事实记录记载:4月25日,“汉金玫瑰”轮在美国费城诺吾洛格港1号码头开始装货。5月1日,1号舱至4号舱继续装载作业:2号舱于01时因轮换工班停止装货和加固,07时按照平舱要求继续装货,11时停止装货,进行加固,15时完成装货,进行加固;23时全船装货作业全部完成。该轮最终积载图记载:2号舱装载货物全部为原告的货物。由船长签名并盖有船章的大副收据记载:原告货物完成装货的时间为2003年4月30日。t01号提单记载:托运人三东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原告,承运船舶“汉金玫瑰”轮,承运人泛洋公司,货物为19916.719吨的热卷钢。本提单于4月30日在纽约由泛散公司“作为代理依据收到的授权为了并代表船长爱德加多·班路塔”而签发。5月2日,“汉金玫瑰”轮离港。

5月28日,原告委托中化仓储公司办理本次货物进口的报关、港口作业等。8月25日,中化仓储公司收到原告支付的包干费1354336.89元。另外,原告向黄埔海关交纳进口关税2000470.47元,黄埔海关代征增值税11676079.23元;原告向上海市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9434056.13元。6月3日,德骏公司向原告表示因该批货物可能提单倒签而不能接受。6月23日,原告与德骏公司签订第03ac04号销售合同,约定原告仍将该批热卷钢售与德骏公司,每吨3260元,总价64928503.94元。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下称价格中心)于10月15日作出粤价认[2003]193号钢材价格认证结论书,记载:以6月23日为价格基准日,涉案钢材的价格总额幅度为64317900元至65911200元之间。10月29日,原告向价格中心支付认证费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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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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