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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虚假报道导致名誉侵权赔偿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178

一、案 情 概 述

原告人黄某某,于1989年调任某国营农机设备厂任书记,同年年末兼任厂长。黄某某任厂长期间,该企业曾扭亏为盈。1994年下半年起,由于各种原因,企业经济效益开始滑坡,职工中出现微词。1995年出现反映黄某某有经济问题的匿名信。黄某某由于难以承受工作压力和群众的不理解,于1995年4月主动提出辞去厂领导职务。7月31日,县人民检察院对黄某某的问题进行调查。8月份,黄某某正式辞去厂领导职务。

1996年初北京某报社接到反映黄某某问题的群众来信后,派记者到乙县及农机设备厂进行实地调查。随后,该报社在本报重要位置发表了《是谁豢养了这只“硕鼠”》(以下简称“硕文”)的长篇报导,向全国披露了黄某某个人私自将企业的尼桑轿车出卖所得款项没有入帐、开假发票在企业套取现金2.8万元、用企业公款为自己的司机垫付嫖娼罚款6千元等严重违法犯罪“事实”,将黄某某喻为“硕鼠”进行抨击。随后,又先后发表了《“养鼠”之罪》、《腐败者何以优哉游哉?》等文章,还以读者《来信》与《钟鼓篇》形式,先后发表了四篇文章,对原告人及原告人所在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批判”,要求县委、县政府“给广大读者一个严肃的答复”,“给天下人一个交待”,扩大了“硕文”在全国的影响。

文章发表后,黄某某及其亲属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其父亲无法承受这种压力突发脑溢血死亡。同时,检察院也加大了调查力度。检察机关历经1年零14天的时间,对群众反映的全部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最后作出结论:没有发现贪污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1997年3月,祁晓玲律师接受黄某某的委托,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报社的批评文章基本内容严重失实,而且在文章中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大大降低了原告人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其人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对黄某某名誉权的侵害,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报社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双方分歧及难点解决

在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发表的文章中,基本事实失实,并且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在客观上造成原告人的社会评价降低,造成原告人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是一种侵害名誉权行为。被告则认为:文章的基本内容属实,是正常的舆论监督,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如何看待被告发表的文章的性质,是正常的舆论监督,还是新闻侵权?对此,承办律师重点研究解决了下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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