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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案例
发表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466

案例事实:小明与小强塬是要好的同班同学,最近两人因为一起喜欢上隔壁班的女同学,因此彼此间竟互相充满敌意。某日,两人下课后,因故发生争执,此时累积在小明心中的怒火,乃随之一发不可收拾,小明旋即在班上公开以『贱人』、『干你娘』等字眼辱骂小强,致小强为此感到难堪,最后经同学报告导师后,方加以制止。

问题:小明在班上辱骂小强之行为是否触法了?

<解析>

按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叁百元以下罚金。以强暴饭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此即刑法第叁百零九条所规定之公然侮辱罪。这各条文主要目的是在保护个人之名誉。所谓侮辱,乃指对于他人为轻蔑表示之行为,致他人在精神上或心理上有难堪、不快之感觉;例如骂人『混帐、废物』。至于侮辱的方法并无限制,不问是口头、文书、图画或动作均无不可。此外,要适用公然侮辱罪还必须具备一个要件,那就是须在公然之情形下,而所谓公然,乃指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直接得共见共闻』之状态,例如车站、班上等。在本实例中,小明在班上(属公然之场合)以『贱人』及『干你娘』等字眼辱骂小强,使小强之精神上感到难堪,名誉更因此受损,故其行为当然已构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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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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