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尚某
被告一:朱传奇
被告二:吉林美术出版社
自2007年元月起,原告尚某在一家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任兼职模特。后该公司安排其到“京艺”画室给中央美院学生朱传奇担任素描模特,但当时朱传奇并未告知原告尚某该素描作品将会出版。
2007年6月11日,朱传奇与吉林美术出版社签定《图书出版合同》。7月,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了《中央美院高考第1名考前示范—素描》(以下简称《素描》)一书,其中朱传奇的素描作品被使用33幅。
2008年9月,原告再次被安排到“京艺”画室担任模特时,意外发现了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的《素描》一书。该书的封面及第五页均为本人的画像,作者为朱传奇。
尚某认为自己的素描画像未经允许被出版,并作为封面刊登,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将作者朱传奇及吉林美术出版社告上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停止书籍的出版和销售,索赔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共15万元。
【裁判要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作品中的人物系尚某本人,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本案涉及了美术作品中对于模特的肖像权侵害的问题,因为证据的不足当事人的起诉最后遭到了驳回,在分析案件时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权利认定:即肖像权的内涵以及美术作品中肖像权的保护的相关认定。
所谓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而肖像作品是指采用摄影或者造型艺术以及绘画等手段展现自然人形象的作品。肖像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自然人的形象以及精神利益,在某种程度上他还可以转化为公民的物质利益,具备精神性和物质性双重特征。
我国在法律上对于肖像权的内涵进行了详细规定,这种肖像专有权由公民本人享有,具体来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权利:首先,拥有权,亦即排他性的占有权,未经本人许可,他人都不得拥有或者使用该肖像;其次,使用权,公民有权决定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本人肖像,只要其使用本人肖像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即可;最后,制作权,是指公民具有制作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
对于美术作品以及摄影作品中,类似于本案原告尚某的模特的肖像权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他们有权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以美术作品或者摄影集的形式制作发行,作品的作者需要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向其让渡肖像的制作权方可,而本案中,被告出版以原告为模特的画集如果涉及到反映原告的肖像的情况,构成肖像作品时需要征得原告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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