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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名人的肖像权纠葛
发表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84

著名表演艺术家孙道临、童自荣等状告正大青春宝药业公司、上海焦点广告公司侵犯肖像权官司又生出波折。之前法院不仅判决正大青春宝药业公司、上海焦点广告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向孙道临、童自荣等五位艺术家公开赔礼道歉,而且要共同赔偿145万元。但孙道临等四位老艺术家由于青春宝和焦点公司至今没有履行书面道歉和支付诉讼费,日前再度向市一中院申请执行。

据五位艺术家委托代理律师杨先生称:“该案判决后,五位老艺术家拿到了赔偿,但青春宝和焦点公司迟迟未向他们道歉,老艺术家的代理律师也未拿到被告应支付的诉讼费。于是孙道临、童自荣等四人再次向一中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两个被告书面道歉。”对于两家公司的态度,杨律师表示:“眼下上海焦点广告公司表示并已起草了书面道歉,但青春宝却一拖再拖,也没有表态。我们会对此事讨个说法,在公众面前澄清。”

2003年11月15日,当时上海教育电视台与两被告共同举办“青春宝健康三人行”观众见面会,孙道临等著名演员应邀出席活动。3天后《新民晚报》第三版广告版三分之二版面刊登了名为《鼓掌,10000双手为青春鼓掌》的文章,该文中提及孙道临等人在见面会上的表演,并配有表演照片,另三分之一版面刊登了青春宝广告。过了一个月,《浙江日报》、《解放日报》也相继以此形式刊登了文章。于是双方展开了一场近三年之久的官司。

这场官司在当前引发了一个话题,拿孙道临的话称,“是对一些厂商以新闻报道形式大做广告如何界定。”杨律师表示:“当初承接青春宝广告业务的焦点广告公司,在《解放日报》上发表致歉声明称,因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错将新闻报道刊登在广告版面上,表示‘青春宝健康三人行’观众见面会纯属公益活动,他们认为即使新闻报道是具有广告效应的‘软文’,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广告。但法律上认为既然文章构成广告形式,并且隐含着名人效应在内,对产品有宣传效果,就属于广告的一种形式。此官司的最终裁决也给一些想钻空子的厂商上了生动的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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