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人身损害 > 侵权损害赔偿 > 人格权侵权赔偿 > 侵犯姓名权 名誉权 肖像权案
侵犯姓名权 名誉权 肖像权案
发表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434

正文:

侵犯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案

原告:任x,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在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白x,女,原告母亲,个体工商户。

被告:周x,女,陕西省杂技团演员。

被告:文化艺术报社。

被告:柏x,男,西安电影制片厂干部。

原告任x于1991年6月经人介绍到陕西省杂技团演员周x处学习杂技并共同生活。1994年7月,被告周x未征得原告父母同意,将原告姓名改为周任x(未变更户籍登记)。1994年12月,原告参加了由北京青年电影制片厂和香港邵氏电影公司联合摄制的电影《变脸》的拍摄,并担任该片女主角“狗娃”的扮演者,影片上署名为“周任x”。1995年9月30日,原告由其母从周x处接走,后再未回周x处。电影《变脸》获奖后,被告柏x受该片导演吴天明委托,去周x处通知原告领奖及参加首映式时,周x告知柏x,原告已由其母亲于1995年9月30日下午一时许领走,至今音讯全无,及原告父亲好赌并沾染吸毒等,家中早已折腾得四壁空空等家庭状况。柏x遂以周x所述撰写了《狗娃,你在哪里》一文,于1996年4月27日在《文化艺术报》第一版转第四版予以刊登,并附有二幅原告在电影《变脸》中饰女主角“狗娃”的剧照及三幅生活照。文中写到:“吴天明还不知道,狗娃已失踪二十多天了”;“半年多过去,狗娃仍无踪影,缺了主角的扮演者,首映式等一系列宣传活动无法进行,于是《变脸》在国内的上映式便一推再推”;“小任x四岁多离开父母被周家领养已逾五载,她的生母吸毒多次被关,生父到今仍在监牢之中”等等。该文见报后,郑州创意文化传播工程有限公司先后在北京、广州等地张贴了寻找“狗娃”的海报,后《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羊城晚报》等报纸相互转载。由于原告由其母领回后,一直随其母生活,上述新闻媒介相互传播原告失踪的消息,使原告精神受到了极大的压力。为此,原告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任x诉称:其在被告周x处学杂技艺术期间,周x未征得其父母同意,私自将其姓名改为周任x,之后又和被告文化艺术报社、柏x通过《文化艺术报》虚构事实,以《狗娃,你在哪里?》、《狗娃,为何变脸?》为题宣称其失踪,给其精神造成极大压力,名誉受到极大损害。被告周x之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姓名权,被告柏x、文化艺术报社均侵犯了其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现要求各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要求周x一次性赔偿其8000元,柏x赔偿18000元,文化艺术报社赔偿3万元。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侵犯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案”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6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