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谊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镇石子山七一新村32号。 法定代表人:蒋启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匡涛,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道红,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新亚实业公司董事长,住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199号3-1。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6610162318。 原审被告:重庆富利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镇石子山七一新村3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匡涛,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永芳,女,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东阳镇东阳村黄土湾组91号6-1。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5902113329。 委托代理人:匡涛,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蒋启华,男,1957年11月l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东阳镇东阳村黄土湾组90号附6号1-1。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5711183316。 委托代理人:匡涛,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谊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道红姓名权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碚法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重庆谊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09年1月14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重庆谊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匡涛,被上诉人王道红,原审被告重庆富利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李永芳、蒋启华的委托代理人匡涛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道红系重庆新亚实业公司董事长。l998年10月27日,重庆新亚实业公司与蒋启华共同出资设立重庆谊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蒋启华任董事长。2001年9月27日,重庆谊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永芳共同出资设立重庆富利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由李永芳担任董事长。在重庆富利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设立时,出资人重庆谊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李永芳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设立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中,即2001年9月20日,重庆富利来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这一文件中,记载了会议时间为2001年9月20日,会议地点:北碚区东阳镇石字山。参加人:李永芳、王道红、蒋启华,会议主持人王道红,会议上全体股东承认并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会议选举李永芳为本公司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选举王道红为本公司监事会成员(或监事),蒋启华为股东代表,推举蒋启华为本公司登记注册代理人,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另在落款时间2001年9月27日的重庆富利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记录文件中记载,参加会议人员李永芳(股东)重庆谊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启华(股东)王道红(职工代表),会议主持人王道红,并由李永芳、重庆谊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启华、王道红在该文件下投资人栏签名盖章。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王道红称自己不知道是重庆富利来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也未参加过重庆富利来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创立大会,更未在其会议文件上签名,并申请对落款时间为2001年9月20日的《重庆富利来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和落款时间为2001年9月27日的《重庆富利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记录》上王道红的署名字迹是否王道红本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其鉴定意见为:送检的《重庆富利来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及重庆富利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记录》原件上的“王道红”署名字迹均不是王道红本人书写,为此王道红支付鉴定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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