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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侵犯他人姓名权问题
发表时间:2012-06-27 浏览次数:73

是这样的,我写了篇小说,是武侠的,内容是古代的。其中有一个反而人物,是个太监,在小说里被我写得很丑恶。叫总管太监xxx。这本小说在我当地流传得比较广。恰好我们当地有一个和那个人物名字一样的,人们就以此来笑话他,并给他起了个外号叫“总管太监”,而且还当面叫。那个人就就说我侵犯了他的姓名权,并要告我。我这是侵犯了他的姓名权吗?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解答:

你不会构成侵权的,请不用担心。

相关法律知识:

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也可以转让他人使用。通常情况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因为名人奋斗的历史通常能给人以巨大的激励,人们爱屋及乌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例如,李宁牌运动服;乔丹牌运动鞋。这种姓名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可以通过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支付事业报酬等方式实现。这其实体现了姓名权的财产利益。姓名权所体现的利益,从以上内容来分析,为精神利益。在现代社会中,姓名权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笔名发表作品,可以赚取稿费,利用著名演艺员的艺名以提高票房价值。但是,在具体人格权中,自然人姓名权的经济利益不仅与法人、商号的名称权相差悬殊,而且与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权如肖像权等,也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权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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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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