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上大学是否侵犯姓名权
发表时间:20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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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上大学是否侵犯姓名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可见侵犯姓名权主要表现形式有:干涉公民行使姓名权。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和假冒他人姓名。在本案中,陈某假冒齐某的姓名上学和工作,其行为就属于假冒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这是从表现形式上来分析。从侵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上分析,也能得出陈某行为的侵权性质。第一,从过错方面来看,陈某与其父共同实施的冒用齐某的姓名上学的行为,目的在于利用齐某的考试成绩为自己升学及今后的就业创造条件,可见陈某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二,从违法行为方面来看,陈某实施了假冒齐某姓名的违法行为;第三,从后果方面来看,受害人齐某因姓名权被侵害而遭受了较大的精神损害;第四,从因果联系方面,齐某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与陈某侵害其姓名权有直接的因果联系。综上,陈某的行为侵犯了齐某的姓名权,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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