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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 荣誉权的救济方法
发表时间:2012-06-27 浏览次数:162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赔偿.

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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