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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诉XX广告有限公司侵犯荣誉权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69

[案情介绍]

张x是xx广告有限公司的一名设计师。1996年7月,省电台与电视台联合主办一个公益广告设计大赛。张x以个人名义报名参赛,并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出一个有关希望工程方面的广告文案。张x给组委会送交作品时,把公司的地址与电话留给组委会以便联系。同年10月10日,张x被公司派到外地出差,时间是1个月。10月20日,公益广告设计大赛的评选结果揭晓,张x以其独特的构思及具有震撼力的画面一举获得特等奖。组委会工作人员按张x留下的电话与其联系时,公司方知张x参赛一事。因颁奖晚会定于10月23日举行,张x无法赶回,组委会希望公司派人为其代领奖杯、获奖证书与2 万元的奖金。公司欣然允诺,颁奖当晚由公司经理肖丰代为领奖。张x出差归来后,知道自己获奖的消息非常高兴,并马上到肖丰处要取回奖杯、获奖证书及奖金。肖丰只把奖金交给张x,但奖杯与获奖证书却不交出,他提出要把它们摆放在公司的谈判室,以向广告客户显示其创作实力。张x认为奖杯与证书是奖给自己的,与公司无关,要求公司返还。双方产生争议。张x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xx广告有限公司返还奖杯与获奖证书,并赔礼道歉。

[审理]

法院经审理,依照《民法通则》第102、12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广告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张x返还奖杯与获奖证书,并在法院认可的范围内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理分析]

这是有关侵犯荣誉权的案例。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与支配的身份权。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和荣誉所包含的利益。荣誉是社会组织因民事主体的积极的正式评价,荣誉所包含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侵害荣誉权的民事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有侵犯荣誉权的违法行为。《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侵犯荣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称号。这是典型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荣誉称号是有关机关通过特定的程序授予有特殊贡献的特定人,凡非依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而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的,均为侵害荣誉权的行为。

2)非法侵占他人荣誉。一般来讲,侵权人与荣誉权人有—定的联系。本案中,原告所获设计特等奖,是他获得的荣誉,依法享有荣誉权获得的奖杯、证书等理应归其所有。被告欲借原告获奖证明达到炫耀自己的目的而强占原告的奖杯等,于法无据,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荣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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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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