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学理上人身关系被划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但《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规定的人身权制度并没有明确指出身份权这一概念。目前对于身份权的界定学者们主要有三种学说。第一种观点认为,身份权亦称亲属权,为由身份关系所生之权利,广义的包括亲属法上及继承法上之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身份权是自然人基于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依其客体,可划分为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和监护权。依此观点,法人没有身份权。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上所谓身份权,是以特定身份关系上的自然人为客体的权利,其内容为作为客体的自然人人身的支配。笔者认为三种观点各有不足。第一种观点将身份权等同于亲属权,并认为继承权属于身份权是不恰当的。身份权除包括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外,还包括亲属法外的身份权,比如荣誉权。从前称亲属权为身份权,但是现在已再没有从前法律中的各种“身份”(如贵族、商人、家长等)。而父母子女间、配偶间、其他亲属间的关系也与以前的身份关系大不相同。继承权跟身份有关,然而,继承权由期待权转化为既得权并非由身份所决定,而是由被继承人的意思或法律拟制的意思所决定,所以,继承权不应归入身份权。基于此,《法国民法典》将继承规定于取得财产的方法一编中,《德国民法典》则将继承单独成编,以与亲属相分离。第二种观点将亲属权与身份权相等同,并且将法人的身份权排除在外。法人也可以基于身份利益享有身份权,比如荣誉权、专利权。第三种观点将自然人视为身份权客体,忽视了现代社会身份权主体的平等性。笔者认为,身份权是亲属权的上位概念,身份权包括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即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和亲属法外的荣誉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正如杨立新教授所言“亲属权的性质就是身份权,是除去配偶关系和亲子关系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身份权。”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它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权利,只有当民事主体从事某种行为或因婚姻、家庭关系而取得某种身份时才能享有。亲属权是除去配偶关系和亲子关系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身份权。
亲属权以不具财产性(经济性质),具有人格色彩的为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命名权、教育权、惩戒权等。但具有经济性质、涉及财产的也不少,如配偶间的扶养请求权。亲属权主要具有如下特点有:
(1)亲属权仅在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之间存在,在亲属关系发生时发生,在亲属关系消灭时消灭。在亲属关系永不消灭时,则依法律规定而消灭(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在子女成年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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