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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 近亲属提起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218

在行政诉讼中,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根据法律的规定,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这里所说的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加上其他因素的影响,此类案件将会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面前。笔者认为,要正确处理好此类问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近亲属起诉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即由自己代替死去的公民作原告。同时,承受死亡公民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执行的财产,如罚款,须从该死亡公民的遗产中支付,若需要执行的财产超过死亡公民的遗产,法院不得执行近亲属的财产。

二、由于近亲属起诉是作为特殊原告,行政机关对于死亡公民的人身处罚,如果没有执行,不能对败诉的近亲属执行。这是由人身权不可分离的特征决定的。法院对死亡公民的人身处罚的维持判决,只表明其近亲属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该案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近亲属起诉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只要是近亲属范围内的人,就可以单独或者共同提起诉讼。共同提起诉讼若胜诉且获得赔偿的,作为共同原告的近亲属可根据遗产继承的规则分配赔偿金。

四、近亲属向法院起诉或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近亲属的证明文件,以及作为原告起诉或参加诉讼必要的证据材料。

五、当原告死亡,需等待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时,法院要中止诉讼。中止诉讼满3个月以后,如无人要求或继续诉讼的,法院要终结诉讼。

作者:吴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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