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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知近亲属擅自火化死者构成侵权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97

[要旨]

死者单位擅自处理死者遗体,死者近亲属以侵犯遗体告别权为由起诉主张精神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支持。

 

[案情]

原告高秀清系死者朱子鸿之母亲,朱子鸿系重庆教育学院的退休教师,终生未娶妻生子,其父已故,母亲及兄弟姊妹均在云南省居住或工作。2003年7月14日,朱子鸿被医院诊断为直肠癌。当日,朱子鸿向重庆教育学院离退休管理处反映了自己的病情,管理处干部劝朱子鸿住院治疗,朱子鸿同意。次日,朱子鸿将自己的存折交由离退休管理处保管,管理处负责人等干部又对朱子鸿进行抚慰。同月16日9时30分左右,朱子鸿从重庆教育学院教职工宿舍楼顶跳下,当即死亡。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接重庆教育学院报案后到现场勘查认为,朱子鸿系自坠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次日,重庆教育学院在未通知其亲属的情况下,将朱子鸿的遗体送火葬场火化。7月19日,重庆教育学院将朱子鸿死亡及已火化的情况以书信方式告知朱子鸿的兄弟朱子树。8月上旬,朱子树与其兄朱子沾受高秀清的委托从云南到重庆与重庆教育学院办理了死者朱子鸿的遗物及抚恤金等交接、领取手续。高秀清于2004年7月8日向重庆市教委投诉未果,遂以重庆教育学院在未通知死者亲属的情况下,擅自对遗体进行火化,使其亲属不能与死者作最后的诀别,给其亲属的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余元。

 

[裁判]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教育学院系高秀清之子朱子鸿的单位,因朱子鸿终生未娶妻生子,朱子鸿将重庆教育学院视为其家。在朱子鸿生病后,朱子鸿将其生病的情况告知重庆教育学院离退休管理处,重庆教育学院对其宽慰,支持其住院。后朱子鸿跳楼自杀,其死亡后,因朱子鸿无妻无子,在其身边无亲人的情况下,重庆教育学院作为其单位出于对职工的关心,处置了死者的遗体,其主观上无恶意,更无非法利用遗体的行为。后重庆教育学院将朱子鸿死亡及火化的事实告知死者的亲人,重庆教育学院与死者的亲人进行了遗物的交接,重庆教育学院尽了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但重庆教育学院未通知死者亲人的情况下,将死者遗体火化,违背了中国传统的丧葬习俗,其行为欠妥。但高秀清精神上的重大痛苦是其子死亡的客观事实造成的,并非重庆教育学院侵权行为造成,故重庆教育学院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高秀清请求重庆教育学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高秀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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