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案例索引】
(2009)永民初字第000304号
【案 情】
原告刘建亚
委托代理人葛超群
被告张世江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欠款纠纷一案业经永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现已转入执行程序,原告已付给被告部分款项,剩余部分原告已积极筹备,并无不还之意。2009年3月8日、5月28日、8月16日被告三次采取强行锁门、乱写乱画的形式,用极其恶毒的语言侮辱原告的人格。被告上述行为造成原告的正常生活及出行都无端受人指责,不能继续做收落果生意,现原告精神极尽崩溃,财产和精神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1、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恶劣影响,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直接财产损失2600元,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30000元,4、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停业损失20000元,5、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诉我侮辱他人全是事实,我承认自己不对,如果原告给我还钱,我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我侮辱原告,完全是为了要钱。2、原告诉称我无端辱骂他人,我骂原告是有原因的,原告是惹事的罪魁祸首,原告92年借我钱贩苹果赚了钱,后我一直不断向原告要钱,原告扛着不还,经法院处理原告仍无视法律、无视执行人员,到现在还没有清偿债务。假如原告有信用,按时还钱,我不会告他,也没有执行这回事,哪里还敢侮辱他,3、原告诉因未及时治疗死了一头猪,我锁过原告的门,3月10日就开了,并没有限制原告家任何人的自由,原告和我都买的同一人家的猪,我买的两头也都死了,原告死了猪怪我,我死了猪怪谁;4、原告提到他出行受人指责,精神极近崩溃,直接财产损失1600元,谈不上做生意,这些一无事实,二无证据。我没有拿原告一针一线,也没有损坏过他什么,凭什么要我赔他1600元;原告要求我赔偿他名誉损失,原告本来就是老赖,我给他戴死狗的帽子并不冤枉他。我这次的行为语言粗鲁、脏话不断,人们说我不懂法、胡来,是个二杆子,我的行为损害了我自己的名誉。原告这次先照相,向公安报案,步步依法行事,取得了辉煌胜利,名声大振,人们称赞原告打倒了张世江,真是本事大,原告哪来的名誉损失。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原告是故意小题大做。除侮辱他人属实,其他全是捏造罪名,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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