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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一中诉《X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149

原告:余一中,男,57岁,南京大学教授,住江苏省南京市龙江小区。

被告:《新闻出版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芬之,该报社总编辑。

原告余一中因与被告《新闻出版报》社发生侵害名誉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以学者的良心和应有的严谨态度发表文章,对电视连续剧《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文学剧本中出现的编校错误提出批评后,被告发表署名文章,说我是“项庄舞剑”、“借题发挥”, “批评的用心值得怀疑……”等等,并在编者按中,还把我对剧本编校方面提出的批评,说成是“大是大非的问题”。我的文章批评公开发行的文学剧本的编校质量,不仅是行使学术批评的正当权利,也是行使读者应有的权利。被告发表署名文章对我进行指责,完全是主观武断的产物,是不负责任的诽谤之词。被告在刊登该署名文章时,不仅不尽审查的义务,反而以编者按进一步上纲上线,为把纯学术讨论的问题引到政治上推波助澜。

被告刊登的文章和编者按发表后,我的领导、同事、朋友和学生都非常关切,询问“是不是政治上出了什么问题?”被告的行为损害了我在学术界的声誉和形象,给我精神上带来很多痛苦。故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除向法庭提交了该署名文章和编者按的复印件以外,还提交了四份证人证言,以证明署名文章和编者按带有政治色彩,改变了正常的学术讨论性质和气氛,使原告精神激愤、焦虑,未能按期完成科研项目,同时也给原告的家庭生活带来影响。

被告辩称:报社不否定学术意见的发表,但学术研究的发表应保持慎重的态度,且应有一定的范围。原告的批评,实际是全盘否定《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一书。报社刊登署名文章并加注编者按,目的是想引起读者讨论《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是否为一本好书,是行使舆论监督的正当权利,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四份证人证言,只是证人自己的观点,且与本案无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余一中是南京大学外国文学研究所教授,近年来陆续发表了《〈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是一本好书吗?》、《炼出的“一炉废钢”》、《“大炼〈钢铁〉”炼出的废品》等文章。其中《〈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是一本好书吗?》一文,从时代与作品的真实性、作品主人公的艺术形象、作者与作品的编辑加工、作品被大众接受的过程,以及中文全译本的问题等方面,对前苏联出版的小说《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一书进行了分析、评论,结论是:该书不是一本好书,应当把它送进历史的博物馆,而不是把它介绍给年轻一代。《炼出的“一炉废钢”》和《“大炼〈钢铁〉”炼出的废品》等两篇文章,则主要针对一本名为《钢铁是怎样炼成的(电视连续剧文学剧本)》(以下简称文学剧本)中出现的字词、修辞、语法、体例、标点、地名、人名、称谓等编校错误提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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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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