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张中民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万和,男,生于1929年6月,汉族,甘肃武威市人,住张掖市××××单元×××室,系张掖市博物馆离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培渭,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步和,男,生于1934年11月7日,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号楼×××单元×××室,系河西学院离休干部。
上诉人徐万和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 (2006)甘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万和及委托代理人杨培渭,被上诉人方步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徐万和与被上诉人方步和均是原甘肃省张掖地区文化研究会会员,方步和为会长。 1992年,方、徐与他人共同合作编箸出版了《张掖史话》一书。因出版等问题双方发生了一些矛盾,关系不和,此后不再进行交往。1996年8月,徐万和在《张掖春秋》一书和《西北史地》杂志第四期上分别刊登了与他人合写的《浑邪王归汉年代辩证》一文。该文就浑邪王归汉年代是元狩二年秋还是元狩三年秋提出自己的观点,徐认为浑邪王归汉年代是元狩三年秋,而不是元狩二年秋。该文的发表曾引起社会上有关人士的争论。方步和认为浑邪王归汉年代是元狩三年秋的观点错误。 方步和针对此问题,在其于2002年4月所著,由甘肃文化出版社出版的《张掖史略》一书中,以题为《浑邪王归汉年代问题讨论》、《读徐万和先生的“辩证”(辩正)》两篇文章,驳斥徐的观点。文中写道:“1996年第四期《西北史地》转刊了徐万和先生等先生的《浑邪王归汉年代辩证》(辩正)的考据文章。文中犯了常识性错误,本不值一驳,但该先生一再在地方性杂志上兜售此类错误,贻误读者,也就不能不纠正其谬误于一、二,以正视听了”;“徐的‘考据’真是百孔千疮,用徐文中嘲笑别人‘荒唐可笑’的话来评判徐文,倒是十分中的的”;“ (近年)发现浑邪王归汉并不是元狩二年而是狩三年 。——这不接近梦呓?徐文如此不顾事实武断地篡改史料,使人惊讶。徐文即使称不上考据的‘世界之最’,也够‘中国之最’了”。
徐万和认为方步和的文章对其有诬陷攻击之意,即于2005年7月著了一本《答方步和书——兼论〈张掖史略》中的错误》(以下简称答方步和书)并由中国文史出版社出版,对方步和进行反驳。该书附录了方步和的原文之后,发表三篇文章,分别是:《假学术讨论之名,行诬陷攻击之实》、《从〈张掖史话〉出版,看所谓“教授”的嘴脸》、《霸占农民成果,难逃法制罪责》。在《从〈张掖史话〉出版,看所谓“教授”的嘴脸》文章中写道:“依据地委宣传部和出版社达成的协议,《张掖史话》出版后给每个作者样书两本,但方步和拿到样书后,擅自把两本改作一本,计贪污作者样书30多本。这位‘教授’原是个‘为名不讲道义,为利不顾廉耻’,甚至用‘过河拆桥’的市侩手法来对待我这个拚命为他工作、为他挨批评、为他担恶名的傻瓜蛋的伪君子”;“你贪污作者的30多本书还不够,连感谢领导支持的200元也贪污了,先生你的道德品行也‘太高尚’了”。在《霸占农民成果,难逃法制罪责》的文中写道:“从借阅到掠夺霸占”;“这位教授不干人事,不说人话”;“方先生没有中山狼的雅号,但从出版《张掖史话》、霸占家民《仙姑宝卷》、借领导支持出版《张掖史略》,一而再、再而三地诽谤、攻击我的言论行动看,比中山狼还要凶狠毒恶十倍”。在《假学术讨论之名,行诬陷攻击之实》文中写道:“这对方教授来说可能有些惨,但对张掖学术界倒是件好事,它再次说明这样一个真理:‘闪光的并不就是金子’,今后还有哪个江湖术士,想用‘教授’、‘专家’或‘作家的名义,欺世盗名,骗人、骗钱、骗物,可能就不会那么得手应心了”。《答方步和书》还载一文《专制杀人的吹鼓手,民主法治的活对头》中还写道:“中国历来的文坛上,常见的是诬陷、造谣、恐吓、辱骂……这份遗产还是都让给叭儿狗文艺家去承受罢,方教授自然也不是‘叭儿狗文艺家’,不意也染了‘诬陷、造谣、恐吓、辱骂’的风气,确令人深感遗憾!”;“说明即是在最好的形势下,从阴沟里泛起的沉碴和绊脚石也会把水扰浑,企图阻止民主、法制的潮流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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