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方都市报报道失实侵犯名誉案
2005年6月份某日晚,郑某驾驶一辆摩托车下班回家,路上恰逢公安便衣正在伏击飞车抢夺的劫匪,混乱中公安误将郑某当成劫匪擒获。正逢南方都市报的记者前来采访,二话不说就给郑某照了像,并发表在第二天的南方都市报社会新闻版。照片还配有文字说明“当街抢劫的劫匪被公安人员抓获,眼神空洞,完全没有了往日的嚣张气焰。”
郑某当晚被公安人员带回警局调查,排除嫌疑后无罪释放。但是,当郑某第二天去公司上班的时候,却被公司拒之门外,原因就是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导致。
郑某委托司律师和南方日报社交涉,南方日报社知道错误后,马上在报纸上刊登了“补正声明”,表示向郑某赔礼道歉。但对于赔偿问题,南方日报社却以是公安人员的错误导致,拒绝赔偿。司律师认为:南方日报社没有证据证明报道失实是公安人员的错误导致,郑某因为失实报道失去工作,导致周围朋友们的误解,名誉遭受严重损害,南方日报社的“补正声明”不能消除全部的恶劣影响,应当另行给予郑某3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补偿。
法院审理案件之后,认为司律师的主张合理,判决支持了郑某的诉讼请求。
2、广州首例精神损害赔偿保险理赔案
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保险公司通过操作将交强险的限额定在了5万元,5万元以上的部分依然适用保险公司惯用的第三者责任险。对于事故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保险公司往往依据第三者责任险的精神损害赔偿免赔条款,对客户主张免赔。这显然是保险公司利用复杂的法律条款,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表现。
2008年初,司律师有幸为某车辆租赁公司代理了一起保险合同案件,案件的标的是8.5万元,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其中的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免赔,只同意赔偿6.5万元。司律师认为:1、根据被告提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拒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显然是违约行为;2、被告的工作人员主张:“损失金额大于交强险限额,其他赔偿项目优先按照交强险条款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优先考虑。”但是原告通读交强险条款,没有发现任何关于其他项目优先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约定,被告的说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3、根据法律关于格式条款做不利于提供者的解释的规定,以及原告是被告提供的保险产品的消费者,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既可以选择保险人、保险品种、保险期限等,当然也有选择哪些赔偿项目按照什么保险条款理赔的权利!在本案中原告就是有权选择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全部按交强险条款赔偿,被告不得因此对原告主张任何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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