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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购车造成不良信用记录引发名誉权纠纷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377

李某在银行查询个人信用记录时,发现从未向工商银行贷款的他竟有不良记录,于是将工商银行及银行征信中心一并告上法庭。近日,在太原市迎泽区法院桥东法庭主审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发现形成不良记录的责任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原告对被告银行及征信中心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今年3月,原告李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查询个人信用记录时,发现有一条不良记录,内容是原告未完全清偿贷款人八万元的个人汽车贷款。事实上,原告并没有与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签订贷款合同。为此,原告将工商银行及银行征信中心诉至法院,认为自己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受到了侵害。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做起调解工作。原告李某陈述曾于2004年从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与该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约定分期付款。购车后,原告将每期车款均及时足额交给了该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到2006年原告已还清全部车款。被告方对“不良信息记录”也进行了陈述并对征信信息的管理加以说明,调解中才得知此笔贷款并不是原告李某个人所为,而是由汽车有限公司向银行提供保证担保。原告李某已将借款归还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由于该公司的失职没有按期向银行交付该笔贷款,造成贷款逾期形成不良记录,致使客户不良记录至今。经过双方对事实的分析与协商,原告表示同意撤诉。

法官提醒

消费者分期购车是件好事,但却由于销售商的擅自行为,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麻烦,销售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消费者名誉权的侵害,同时作为放款银行在作贷款业务时,应当认真严格核实贷款人的信息,从而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同时也告诫消费者在分期购车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并在事后及时核实自己的消费记录,不要给部分销售商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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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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