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华诉21世纪经济报道报社名誉权纠纷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年东民初字第03716号
原告李晓华,男,195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华达康弘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本市东城区菜厂胡同42号。
委托代理人翟雪梅,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幺宪国,男,1948年8月12日出生,北京脑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北京富华大厦d座13层g室。
被告21世纪经济报道报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东289号。
法定代表人沈颢,该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陈球,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该报社法务部负责人,住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东289号1839室。
原告李晓华诉被告21世纪经济报道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翟雪梅、幺宪国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6月19日,被告在《21世纪经济报道》的第一版和第三版刊载了其报社记者撰写的《“北京首富”李晓华涉案》一文。该文报道严重失实,存恶意诽谤之嫌,误导了公众和媒体,致使谎言广泛流传。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新闻报道全面、客观、公正原则,给我造成无法估量的名誉损失。故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侵犯我的名誉权,并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在《人民日报》、《南方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及人民法院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
被告辩称,原告述称的侵权文章是我社记者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采访并掌握了详尽证据材料后写就的,文章既未掺杂个人感情色彩,也未使用贬低、侮辱性的语言。该文章根本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针对其主张出示、提交了2003年6月19日载于《21世纪经济报道》的题为“‘北京首富’李晓华涉案”的文章,指出该文题目中的北京首富、涉案及文章的内容被安排在该报第一版《央行房贷调查:4500亿元贷款违规?》一文之下,又恰值号称某地首富之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从而造成原告涉及刑事案件的假象。文中配有小标题“富豪产品不合格”,而标题下的内容是与原告已无关系的北京脑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脑康公司)的产品于2003年6月9日在广东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被告以此标题误导读者错觉原告“制假”。文章中“2002年底,高明研究院以涉嫌‘合同欺诈罪’指控李晓华以香港华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并模仿该院院长李子中的签名,伪造《脑力智宝胶囊技术与所有权转让合同》,相继从该院及其下属公司提走货款共计人民币4277.4291万元”,小标题“华达公司董事长之迷”及题内“……按照《合同书》,李晓华应向该院交付6000万元购买脑力智宝产权……”,小标题“伪造合同及签名问题”及题内重复前述指控涉嫌模仿签名、伪造合同,文章的尾声中“北京脑康公司反诉广东高明脑病医疗医药研究院一案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束一审”等内容的报道严重失实。文章结尾“此前积极撮合李子中与李晓华合作的高明市副市长魏肃迪2000年8月初因被举报有重大经济问题被佛山市纪委双规。……交待了自己的经济犯罪问题。”的叙述,把与原告无任何关联的高明市副市长经济犯罪情节写入文章,误导读者产生原告与犯罪分子勾结的印象。同时出示、提交了原告于2002年5月15日退出北京脑康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广东省高明市公证处公证的2000年10月28日广东高明脑病医疗医药研究院(下称高明研究院)与北京脑康公司签订的转让金额500万元的《脑力智宝胶囊技术与所有权转让合同》[2000]高证同字第879号公证书、高明研究院与北京脑康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均已立案的诉讼材料、广东省高明市司法局对高明研究院撤销公证申请做出的不应撤销的明司[2002]34号决定、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维持明司[2002]34号决定的明府复决字[2002]4号复议决定书、广东省卫生厅《健康相关产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佛山中院庭审中北京脑康公司代理人摘抄的庭审笔录,用以证明被告文章失实,侵犯了原告名誉权。部分公函、信件、多份国内外报纸刊载文章及互联网上下载的文章,证明涉案文章刊载后原告社会评价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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