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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博客惹名誉权官司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112

被辞员工博客上评论前公司上司 被指侵权成被告

员工博客惹名誉权官司 日常生活写进文章 评论前公司上司

李小蒙(化名)将自己的经历编成小说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上。8月29日,李小蒙原所在公司北京暖倍儿科技有限公司和两名在文中被提到的经理告上西城法院,以李小蒙博客的文章侵犯名誉权为由,向他索赔7万元。

李小蒙曾在该公司办公室工作,后被调到库房,在公司裁员时被辞退。这段经历被他写入小说,贴到博客上。文中称公司总经理“松是一个干不了大事的人,因为他总爱计较一些小事儿。他不适合做领导……”称公司物流经理“潘相貌奇丑……他的米老鼠面相给人一种非常不好的感觉”。文中还称潘发迹是因为前物流经理与松发生口角,潘借题发挥,由此得到重任。

对于李小蒙在博客中的这些文章,暖倍儿公司和两名经理称,该文捏造事实,凭主观想象对公司和两名经理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造成公司管理混乱、违法经营、经营不景气的假相,损害了公司和两名经理的名誉权。

李小蒙承认自己在博客中发表了该言论。他告诉记者,离职前他就喜欢把生活中的事写下来,这些文字都是长年积累下来的,并非被辞退后的报复行为。但他也承认,原稿中写的是实名,但在上传博客时遗漏了几处名字没有改过来。“我也不知道算不算侵权,看判决吧。”李小蒙说。

专家说法

在博客发表文章须注意三点

网民常将对事件的看法,在单位的经历写入博客。博客在受到了赞誉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纠纷。从南大副教授陈堂发状告中国博客网站的“中国博客第一案”,到博客写手沈阳状告网民张某的中国第一起“博客告博客”案;再到暖倍儿公司状告前员工一案,博客侵权纠纷不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表示,博客侵权与张贴标语、在媒体发表不负责言论等其他形式侵权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借助方式手段不同。在博客上发表文章要注意三方面:写的内容必须是事实;不能牵涉对方隐私;不能采用贬低、侮辱性语言描述。否则,受害人可以追究作者责任,严重侵权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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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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