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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如何认定讨债书被诉侵犯名誉权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225

案例解析如何认定“讨债书”被诉侵犯名誉权

案情介绍

纳先生与姚女士多年前相识。2000年纳先生曾向姚女士借款,后失去联系。因纳先生一直未还借款,姚女士于2007年12月27日将书面“讨债书”张贴在纳先生居住的楼道内数十张。内容为:浩然(纳先生笔名):你于2000年之前因称父母病重需筹款回陕西尽孝,骗得人同情,本人当时倾其所有帮你筹款三千余元。事后多年,你忘恩负义,屡屡更换手机,不但没有一句感谢之言,反而多次拒绝接债主电话,像你这样的人实在少有!!借据在帐就在,你如果继续躲避耍无赖,自有办法解决你的问题,希望见信后主动连本带息一次偿还,期限是2008年元月13日之前。否则,后果自负!!!落款:姚氏债主。

纳先生称,楼内的熟人亲朋都目睹了这些讨债书内容,很快就传开了,人们议论纷纷,特别是他的前妻,看到这情景恼羞成怒,他们夫妻发生矛盾,最终离婚。他作为公司总经理,从此威风名誉一扫而光。姚女士的行为给他造成精神及名誉损失。他要求姚女士赔偿名誉及精神损失8万元;赔偿家庭破裂损失3万元。

判决情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告纳先生与姚女士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姚女士向纳先生索要借款并无不当,但应采取合法方式,其在楼道内张贴“讨债书”的方式不可取。姚女士书写的“讨债书”中未发现有侮辱、诽谤等有损纳先生名誉的内容,故纳先生认为姚女士损害其名誉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分析意见

表面看来,本案是一个简单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但是如果我们只做表面文章,从形式上审查姚彩红的“讨债书”是否有侮辱、诽谤等有损纳先生名誉的内容而作为最终定案依据的话,那么无论其最后的判决结果如何,都将失去其重要性。在解说部分,我们将试图从权利冲突的角度切入,抽象出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并在这一原则的架构下从另外一个进路论述本案判决结果的正当性。

1、相互冲突的权利应根据在社会生活中值得保护程度受到平衡

人格尊严和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两大基本权利。现实生活中,一方名誉受到贬损总是另一方行使其言论自由“权利”的结果。这意味着 ,任何名誉权案件都包含了人格尊严与言论自由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现代社会中,权利冲突现象日益普遍。按照美国法律经济学家科斯的理论,我们面临的其实是一个权利如何配置的问题。一般来讲,法律领域内的社会权利配置有立法和司法两种途径。更多的时候,即使法律规定得再明确,也无法避免现实生活中无法调和的利益矛盾,也无法厘清不同权利之间明确的界限。这种情况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冲突的权利做出处理显得更实际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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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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