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人身损害 > 侵权损害赔偿 > 人格权侵权赔偿 > 李基武诉深圳商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李基武诉深圳商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435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基武,男,1964年1月2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常德市,出租车司机,湖南省常德市城北光荣路11号。

委托代理人李基志,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商报社,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

法定代理人黄扬略,社长。

委托代理人宋萍萍,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柯湘,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上诉人李基武因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1)深福法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是社会上一般人对公民的品德、才能、素质、信用等方面的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发生在常德的持枪抢劫杀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李基武诉深圳商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3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