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基武诉深圳商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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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基武,男,1964年1月2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常德市,出租车司机,湖南省常德市城北光荣路11号。
委托代理人李基志,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商报社,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
法定代理人黄扬略,社长。
委托代理人宋萍萍,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柯湘,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上诉人李基武因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1)深福法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是社会上一般人对公民的品德、才能、素质、信用等方面的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发生在常德的持枪抢劫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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