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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的法律特征及相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286

一、名誉与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则是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二、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有毁损他人的名誉的恶意或过失。恶意是指实际恶意,即行为人明知事实虚假或对事实抱有深切怀疑,却仍然不计后果地予以轻率发表,并非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或应该预见到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名誉,但由于自信或放任了这种行为。

2、 行为人客观上有捏造事实或散布虚假事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以及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3、受害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4、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的法律特征:

1、侵害对象是特定人。除了指名道姓外,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文学作品中,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诽谤,使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向的对象。

2、侵害方式,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3、主观上,行为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在一般情况下,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只能是故意,绝非过失。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新闻报道失实或履行职务的疏忽,也可能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损害。如报刊、杂志因审查不严,刊登、发表或转载有损他人名誉的文章,并不能因为是过失而免除其民事责任。又如医疗机构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公民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爱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亦构成对该公民名誉权的侵害。

4、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所谓名誉侵权的事实,是指侵害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社会评价降低。

5、后果上,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较严重的损害。所谓造成损害,是指由于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发生,使被侵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侵害名誉权行为所造成后果的损害程度,是判断民事侵权行为与一般不道德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以及刑事犯罪行为相区别的一个重要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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