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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的是姓名权还是名誉权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455

侵犯的是姓名权还是名誉权

2007-6-4 【大 中 小】

[案情]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的杜文,近期遇到了一件蹊跷的事:贷款买房前期手续都办好了,去银行贷款却被告之网上有不良信用记录,在7年内各商业银行汇票不得贷款。自己一向遵纪守法,究竟在什么时候上了不良信用黑名单?他郁闷极了。

原来,2004年8月,联通公司贾汪支公司与中行联合举办“手机优惠大奉送”活动,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均可办理,费用委托中国银行徐州分行从长城卡账户上划缴。杜文单位的同黄斌得知该项活动后,觉得比较合适,想办理,但黄斌身份证丢失了,就向杜文借用身份证,并言明是买个手机卡用。杜文觉得这是小事一桩,就将身份证爽快地借给了黄斌。黄斌拿着身份证到联通公司办理手机手续,填写了长城卡申请表,在持卡人亲笔命名栏上签上杜文的名字,并将申请表拿到单位加盖单位的章,与联通公司签定了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办理人必须承诺二年时间从入网之日起每月最少消费66元,在两年内最低话费总额不低于1600元,将获赠一部手机,两年后改为预存话费。黄斌顺德地拿到一部手机,他用了一年多后,后来将手机及卡转卖给他人。

2006年11月,杜文准备好一切贷款手续,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7万元购置门面房,却被告之有商业银行联网的不良信用记录,在7年内各专业银行不得贷款,一查,原来是曾经在与联通公司联办的中行长城卡里手机费恶意透支,造成不良信用,本来筹划好的贷款购买门面房、准备经营的打算落空,他感觉非常冤枉和委屈,向银行多方解释,然而银行始终不肯撤销不良信用记录。杜文非常郁闷,老毛病糖尿病当时加重,在医院住了一段时间才好转。2007年2月,杜文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银行立即消除他在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判令黄斌、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贾汪支公司、中国银行贾汪支行三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判令赔偿房屋评估费损失300元。

在法庭上,黄斌说,我得知卡透支后马上把钱补上了。

联通公司辩称,在2004年8月我公司与原告杜文建立了合同关系,流程规范,未发现任何违规行为。原告信用不良,是第一被告黄斌的行为所致。第一被告没告知是借原告的身份证,我公司也没有发现和身份证不符,申请办卡号都是原告的签名。第一被告将手机和卡号转卖给第三人,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的恶意透支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名誉权受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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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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