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誉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发表时间:20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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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誉权无精神损害的特性决定了法人名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与公民略有不同。关于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几种方式。除赔偿损失外,其他几种方式因在适用上与公民名誉权责任承担适用基本相同,且容易操作,笔者不再细述。这里,有必要谈一下赔偿损失的适用。从比较法的角度观察,财产性质的赔偿已经成为侵害名誉权的重要民事责任方式,这一点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法人不存在精神损害,所以企业财产损害只能是间接的损害,适用金钱赔偿方式时应当坚持严格标准。对于企业财产损害要由受害企业进行举证和证明。赔偿具体数额的确定也应当以举证证明的实际损失为限。即法人造成名举资产的退货、合同解除、交易活动中断等一系列损失是法人名誉被侵害请求赔偿的范围。企业名誉损害造成收入的减少,因这一问题原因很多且比较宏观、抽象,难以具体把握损失的数额,加之企业收入的增减只有企业自身掌握,因此,对这一间接损失一般以不予赔偿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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