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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和名誉侵权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442

名誉与名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名誉即名声,指社会上人们对公民的品德、情操、声望、信誉、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综合评价。而名誉权则是vvv指“以人在社会上应受与其地位相当之尊重或评价之利益为内容之权利也。” 显然,名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公民有权要求社会对自己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排斥他人贬损自己名誉的权利。当然,同样,社会也有权对公民或法人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司、法人的名誉。”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另外,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新闻出版侵害名誉权行为主要有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一般认为新闻严重失实或者基本内容失实,损害了他人名誉,这就是新闻诽谤。新闻有侮辱他人人格,损害了他人名誉,这就是新闻侮辱。 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和《刑法》都有禁止诽谤、侮辱的条款。《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对诽谤罪的构成作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一条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作了“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的规定。

在美国,诽谤的构成一般须具备这样一些要素:一是诽谤性陈述。一般而言,诽谤诉讼倾向于涉及以下几个范畴的虚假指责:(1)犯罪指控;(2)不当性行为或其他不道德行为;(3)染有讨厌的疾病或心智残疾;(4)职业上的不称职或渎职;(5)破坏、财务方面的不负责任或不诚实;(6)不名誉的行为如虐待儿童或滥用钱财;(7)对产品的批评(贸易诽谤)。 二是公布于众;三是识别确认;四是经济损失。在英国,1952年英国制定了现行的《名誉侵权法》,规定:公布使普通人对人评价的下降的言论,即构成名誉侵权。英国法中名誉侵权罪构成要有三个要件,受害人必须予以证明:第一,名誉侵权的言论;第二,提及被害者;第三,公布。 可以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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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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