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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461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名誉,是指公民和法人在社会上的声誉,即社会对于公民、法人的价值的评价。名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社会地位和个人的尊严,并可能对其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的机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鉴于名誉对公民和法人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所享有的就其品质、信誉、才干、声望等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侮辱和诽谤等方式损坏公民或法人的名誉。

生活中,一般的吵架、数落或非议他人的行为并不会损害对方的名誉,因而也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侵犯名誉权需具备以下4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以侮辱、诽谤、宣扬他人隐私等方式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是指以书面、口头等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例如:使用下流、肮脏的言语辱骂对方,在文章中利用贬低人格的语言攻击对方等。诽谤是指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加以张扬、散布。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2)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具体包括: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这一结果应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应当只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自我感觉;受害人精神遭受痛苦,这一结果虽无法量化,但实实在在地表露于受害人的外部行为;受害人财产受到损失,如因无法工作而导致收入减少,丧失原已确定的演出机会而无法获得报酬等。(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于侵权行为所直接引起。(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故意或过失,如出于发泄不满、报复他人等目的而故意或过失实施侵权行为。上述4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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