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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46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名誉权解答》,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之七第2项)。

(2)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之七第3项)。应当指出,此种情况,同时侵犯了隐私权。

(3)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之七第4项)。

(4)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之八第2项)。

(5)文章的内容基本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之八第3项)。

(6)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人物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之九第1项)。

(7)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揭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之九第2项)。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以影射方法(间接方法)贬损他人名誉,仍然可以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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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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