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受到损害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发表时间:201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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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名誉权受到损害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9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指出,名誉权案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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