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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侵犯病人名誉权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396

章某患有艾滋病,后经某医院医生治愈。该医院在其宣传中多次讲到章某患病被该医院治愈的事例。请问医生可以公布病人病情吗?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体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因此,我认为,该医院擅自公开章某的艾滋病史,使章某的名誉受到损害,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害章某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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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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