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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隐私权案例
发表时间:2016-10-21 浏览次数:22

案情:某工厂工人刘某外出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刘某冒用同厂工人王某的名义接受了罚款处罚,后公安机关通告该工厂,该工厂工人纷纷议论王某嫖娼的事情。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和姓名权。刘某外出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时用王某的名义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姓名权,该行为的后果造成了王某的名誉受损,同时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

又例如: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做出约定。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本案中,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评析: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公民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精神的安宁,往往希望保护自己私生活中的秘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加以保护。我国法律现在虽然还未明文确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则进一步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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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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