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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客厅安装摄像头监视保姆 侵犯隐私权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126

【案例】今年3月份,家住赤峰市松山区的吴某雇了个保姆照看儿子。1个多月后,吴某发现儿子腿上有块淤青,保姆解释说是孩子不小心摔倒撞到茶几上了。后来,吴某又发现儿子很怕保姆。吴某和丈夫怀疑儿子腿上的淤青有可能是保姆打的。于是他们在客厅里安装了一个摄像头。每天下班回家,吴女士都要查看电脑的监视记录,除了发现保姆有几次责备孩子外,并没有打骂孩子的行为。6月12日,保姆在打扫房间时发现了这个摄像头,并且一口认定吴某安装摄像头是在监视她,侵犯了她的隐私。那么,吴女士是否侵犯了保姆的隐私权?

【法理评析】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生:《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此案例中,吴女士家的客厅不属于私密场所,保姆的工作也不属于隐私,吴女士在自家客厅安装监视设备的行为,没有侵犯保姆的隐私权,不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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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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