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幼儿旺财是其父母的养子,不过父母一直不想让外人知道旺财的养子身份,以免给孩子造成不必要的心理负担。为此旺财的妈妈还专门请幼儿园林老师对这件事予以保密。有一天.孩子们因为小事情而发生了争吵,有个孩子突然说:“旺财。你爸妈的年纪这么大,你不是他们亲生的,是抱养的!”旺财一听大哭起来。晚上妈妈来幼儿园接他。他说他听小朋友们说,他不是妈妈的孩子。不肯跟妈妈回家,旺财的妈妈非常伤心。经了解才知道。原来是林老师在和其他保育员聊天时谈起这事,被在一旁玩耍的孩子听见了。旺财的父母认为幼儿园答应为他们保密但却失信,使孩子受到伤害,决定找园长讨个说法。
旺财的养子身份应当属于隐私。但他有没有隐私权呢?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幼儿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所引起的纠纷。
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对隐私权作出具体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开他人的隐私被认为是对他人名誉的损害即将公民的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围,隐私权属于名誉权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里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虽然内容可能是真实的,并不存在捏造事实的问题,但却给公民的社会综合评价和个人正常生活带来不良影响,因此泄露和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是一种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旺财的身份是属于旺财个人秘密,是其家庭私生活的范围,他们明确表示不愿向外人公开。林老师既然已经受旺财父母之托,答应为旺财的身份保密,就应当履行诺言。但林老师在与同事聊天的时候说出了这件事,她虽然没有主观故意,而是由于过失才导致秘密公开,但在客观上造成了对旺财名誉的损害,给旺财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带来不良影响,只是情节轻微,后果也不太严重。因此林老师应向旺财及其父母赔礼道歉,幼儿园还应配合家长尽量把对旺财一家的伤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建议】
(1)幼儿园应教育保教人员,尊重幼儿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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