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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网上隐私权案例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168

??案情:...几年前李某认识了夏先生,随后开始恋爱,由于两人常常因性格不合闹矛盾,因此2006年9月她与夏先生就分了手。可是,李某连做梦也没有想到,新浪网上的一个帖子彻底搅乱了她的生活。2007年3月23日,一个注册用户名为“cyp740703”的人在新浪“原创工作室”论坛发表了题为“一个**女人的自白”帖子。在这个帖子里,“cyp740703”尽管没有直接点出李某的真实姓名,但把她的单位和具体部门都写在了帖子中,虚构她在和男友谈恋爱期间,曾遭遇他人强奸的情况,内容较有淫秽色彩。

?? ??“cyp740703”似乎极力将李某描绘成是“一个放荡的女人”。4月2日至5月4日,有人直接以李某的名义在新浪网“绝对隐私”、“情感倾诉”论坛发表多篇帖子。这些帖子除披露李某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外,还把她的生活照片传到了网上,公诸于众。照片并非不雅,但帖子里的内容实在淫秽不堪。嗣后,那个神秘的人似乎对李某的攻击并不打算停止。4月24日至5月3日,有注册用户“上海变态男人”继续在新浪网的“绝对隐私”、“love吧”论坛发表上述内容,进一步扩散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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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认为,这些帖子内容明显涉及淫秽、色情描写,纯属虚构,让人以为这些内容就是她的亲身经历,严重破坏了她的名誉。嗣后,她和前男友夏先生联系,夏先生承认了就是他冒用自己的名义在新浪网的论坛上发表了上述帖子。2007年5月10日,李某委托律师致函新浪公司,要求其删除所有涉及原告的帖子,并提供上述注册用户的注册资料以及发布信息的内容及其发布时间、ip地址等,但新浪公司始终未予提供。随后,李某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律师费5,000元和公证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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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夏先生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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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夏先生对李某所有的指控一概予以了否认,并称其与李某只是普通朋友,他的邮箱是过去的工作所需而申请开设的,大多数的工作伙伴和朋友都知道本人的邮箱和密码,电子邮箱作为公众都知道的个人信息工具是很容易遭到别有用心的人侵犯的,本人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同意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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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被告新浪公司则辩称:原告认为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应该向实施加害行为人主张权利,新浪公司作为一个向网络大众提供交流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该案中没有任何过错,完全是按照法律规定对论坛加以管理,其做法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新浪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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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8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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