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人身损害 > 侵权损害赔偿 > 人格权侵权赔偿 > 隐私权的性质
隐私权的性质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409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规定专门的隐私权,民法通则人身权一节也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规定,这就造成在司法过程中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中规定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应当作为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加以处理的结果。[5]这使得人们认为在法律上隐私权是从属于名誉权的。然而,隐私权本身就是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笔者隐私权与名誉权之间存在本质的不同。首先,两种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名誉权不仅自然人享有,非自然人民事主体同样享有;其次、两者保护的内容不同,隐私权保护的是权利主体的“隐私”,即个人的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或私人事务等,而名誉权保护的是“名誉”,即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的保护;第三、侵害隐私权并不必然导致对名誉权的侵害,并不一定造成名誉的损害即社会评价的降低,有时还可能提高社会评价。因此,将侵犯隐私权当作名誉权受损来处理的保护方式不利于维护隐私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隐私权的性质”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6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